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产出租有关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川地税函(1999)393号  发表时间:1999/12/3  有效性:有效
四川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产出租有关房产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直[1999]04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富余房产”按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来界定,即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有“房屋租赁”业务的,则出租房屋不作为富余房产。
二、根据川地税函发(1996)110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免税期满后的计税依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