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函(1999)394号  发表时间:1999/12/6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省局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总局文件精神,对地方农垦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进行重新界定,并加强征管。
二、对农牧、渔业、农机、气象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国税发〔1999〕65号文的有关规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