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省地方企业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财税(1999)023号  发表时间:1999/12/15  有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省地方企业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增长的实际情况,决定将我省地方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由人均月扣除限额550元调整为800元。具体扣除标准可由地、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行业情况,在上述限额内确定,并报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备案。我省暂不实行扣除限额上浮20%的办法。
二、未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和事业工资制度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计税工资办法。即按我省和地、市、州确定的标准计算税前扣除工资总额。其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每人每月800元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据实扣除;超过计税工资标准部分,不得扣除。
三、下列人员不得列入工资税前扣除的人员基数:
1、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
2、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
3、由职工福利、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