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99)299号  发表时间:1999/12/17  有效性:有效
为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扩大内需,鼓励投资,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就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其固定资产投资应税项目自2000年1月1日起新发生的投资额,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对纳税人在2000年1月1日前实际完成的投资额,依照规定的税率,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应纳税款的结算,并多退少补。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