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合伙在取得土地使用税权的土地上修建住房征免契税的批复
文号:川地税函(1999)412号  发表时间:1999/12/22  有效性:有效
绵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合伙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修建住房征免契税的请示》(绵地税发[1999]97号)收悉。经请示总局,现批复如下:
居民在自己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修建住房,房屋建成后并未发生权属转移行为。因此,不征收房屋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