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宣传文化单位出版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文号:财税字(1999)305号  发表时间:1999/12/31  有效性:有效
为规范宣传文化单位出版物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对<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78号文,以下简称<通知>)执行中涉及的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通知>第一条第6项所称“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大学的学生课本是指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教育使用的教科书;中小学的学生课本是指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学大纲的要求出版发行的中,小学学生上课用的正式课本。具体操作时按教育部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每年春,秋两季下达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所列的"课本"的范围掌握。上述"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均不包括各种形式的教学参考书,图册,自读课本,课外读物,练习册以及其他各类辅助性教材和辅导读物。
二、<通知>第一条第7项所称"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是指正式出版的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标准书号>(GB579586)或<中国标准刊号>(GB999988)的属于A(马列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B(哲学),D(政治,法律),E(军事),F(经济),K(历史,地理),N(自然科学总论),O(数理科学和化学),P(天文学,地球科学),Q(生物科学),R(医药,卫生),S(农业,林业),T(工业技术总论),U(交通运输),V(航空,宙宇飞行)和X(环境科学)类图书和期刊,以及少数民族文字图书,期刊和盲文图书。
三、<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图书(含课本),报纸,期刊,包括随同销售的与书报刊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
四、<通知>第三条所称"出版物",是指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和电子出版物,以及随同销售的与书报刊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上述"电子出版物",是指按照1997年国家新闻出版署令第11号发布的<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编有中国标准书号,中国标准刊号或国内统一刊号,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体;所称"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县和1994年以后撤县改制而成的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不包括城市中县级建制的新华书店。
五、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