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0)016号  发表时间:2000/1/17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9]17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执行时间
在1996年度及以前已经享受完"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不追补享受本《通知》税收优惠政策;在1997年度享受完"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在2000年度享受本《通知》税收优惠政策;在1998年度享受完"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在 2000年度和2001年度享受本《通知》税收优惠政策;1999年及以后年度享受完"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则可在"两免三减半"期满后三年内享受本《通知》税收优惠政策。
二、关于审批程序
(一)企业应于执行"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的第三个减半征收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填写《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申请表》(附后),并逐级上报省局,以确认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资格。
(二)上报省局的资料除《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申请表》外,还包括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会计决算报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三)取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企业,在享受本《通知》优惠政策期限内,每年都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减按15%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文件应抄送省局。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申请表
附件:
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申请表
企业名称: 年 月 日
税务登记证号生产经营期限
(起止日期) 经营范围 实际开始生产
经营日期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第一个获利年度〖BHDG2〗注册资金外资占注册资金比例已到位资金已到位资金中的外资比例
当年度内销收入当年度生产性经营收入
当年度出口收入当年度非生产性经营收入
申请内容及其理由 企业盖章: 负责
人:
日期: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市地州国家税务局意见
省级国家税务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四份,企业留存一份,省、市、主管税务局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