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瑞典国际基金会利息所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0)084号  发表时间:2000/1/21  有效性: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瑞典基金会国际有限公司利息所得享受免税的请示》(内国税外字[1999]40号)收悉。关于瑞典政府将现行中瑞税收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二)项第三目中列入的“瑞典与发展中国家工业合作基金会(瑞典基金会)”更名为“瑞典国际基金会”(Swedfund InternationaI AB),由该新机构取得的利息是否可以视同原机构享受免税待遇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上述瑞典机构更名一事,已经中瑞两国政府税务主管当局协商,并已在中瑞两国政府1999年11月18日签订的中瑞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附加议定书中予以确认(请参见国税函[1999]833号文)。据此,对“瑞典国际基金会”在我国取得的利息所得,可根据中瑞税收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免征预提所得税。
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2000年3月6日以川国税函[2000]083号转发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