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核工作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0)042号  发表时间:2000/1/27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最近,各地陆续上报了邮政、移动、电信等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请示。为加强对财产损 失税前扣除的审核,规范审批程序,确保税前扣除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核工作。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 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审 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发[1998]142号)等税收法律、规定和财务制度,严格按规定的范围 、标准、报批程序对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进行审核把关,必要时要实地进行调查核实。对 需报省局审批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财产损失扣除,企业所在地市(地、州)县(市、区)两级 国税机关必须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审核无误后再转报省局。对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收 入流失的,一经发现,省局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认真执行政策,规范审批管理,对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条件,必须按企业所 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总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其中, 确 认企业的坏帐损失,必须符合 《企业财务通则》规定的以下条件:即"因债务人破产或死 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 义务超过3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 失以及受灾造成的非常损失,必须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程》 有关规定,要求企业报齐有关资料和文件,并认真进行审核。对需省局审批的财产损失税前 扣除项目,必须附送以下资料:(1)企业书面申请及《企业财产损失计税扣除审批表》;(2) 县、市两级国税局审核意见;(3)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损的意见或证明条件;(4)《分类 财产损失明细汇总表》以及省局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三、建立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台帐登记制度。对按规定权限由县或市级国税局审批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县或市级国税局必须建立台帐登记制度,分年度对审批的主要项目和金额进行统计汇总并逐级上报。各市、地、州局上报省局的时间为每年四月底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