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韩一银行上海分行减免税期起始年度确定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0)110号  发表时间:2000/2/2  有效性:有效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们<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免税起始年度确定问题的请示>(沪税外[1999]104号)收悉。原韩一银行上海分行是韩国韩一银行于1996年8月14日在上海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该分行于1996年9月正式开业,因于1999年2月与韩国商业银行上海分行合并而注销。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原韩一银行上海分行1996年度由亏损年度调整为获利年度。关于原韩一银行上海分行申请补缴1996年度应纳所得税并从1997年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的问题,现批复如下:
原韩一银行上海分行1996年度已被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由亏损年度调整为获利年度,对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虚报亏损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0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同时鉴于原韩一银行上海分行开业的1996年度实际经营期仅3个月,对其可比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在原韩一银行上海分行依照有关规定缴纳1996年度的应纳企业所得税后,可选择从1997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