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2000)047号  发表时间:2000/3/31  有效性:失效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继续对部分数控机床企业生产销售的数控机床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返还的税款用于数控机床产品的开发.
二、企业缴纳的数控机床产品的增值税在规定返还额度以内的部分全部返还,超过额度的部分不予返还.
三、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机床企业名单及年返还税款额度,数控机床产品目录按附件一,附件二执行.
四、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附件:一、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返还企业名单
二、数控机床产品目录

附件一:
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返还企业名单
(1999年,2000年)
见附件表格02011
 
附件二:

数控机床产品目录
北京市: 见附件表格02012
天津市: 见附件表格02013
辽宁省: 见附件表格02014
黑龙江省:见附件表格02015
上海市: 见附件表格02016
江苏省: 见附件表格02017
浙江省: 见附件表格02018
山东省: 见附件表格02019
湖北省: 见附件表格02020
重庆市: 见附件表格02021
四川省: 见附件表格02022
贵州省: 见附件表格02023
云南省: 见附件表格02024
陕西省: 见附件表格02025
宁夏 见附件表格02026
青海省: 见附件表格02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