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税务稽查计划制度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发(2000)029号  发表时间:2000/4/12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省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稽查计划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9〕211号)转发你们,请依照执行。并补充规定如下: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把避免多头重复税务检查作为进一步端正行风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做好日常检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和复查的衔接协调,从严控制税务检查的次数。
二、为避免检查政出多门,对本级所辖纳税户的检查计划由同级稽查局汇总,并于实施检查15日前报送上级税务局稽查局备案;县级稽查局检查所管辖地级企业应于实施检查15日前向市地州稽查局报送检查计划,地、县级稽查局检查所管辖中央、省级企业,应于实施检查15日前向省局稽查分局报送检查计划,以利于上级税务机关进行必要协调和掌握情况。不允许无计划实施检查。
三、征收单位进行管理性检查须实行计划管理,并向稽查局(分局)提供拟查企业名单及查处结果;稽查局(分局)应将稽查计划、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及稽查结论抄送征收单位。
四、稽查中发现的税政、征收管理等问题,应及时向局机关有关职能部门反映,以加强通气协调和工作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