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还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0)139号  发表时间:2000/4/13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还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49号)转发你们,请依照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纳铁福传动轴有限公司的 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31号)我局已于1999年2月1日以川
国税函[1999]042号文转发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