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取消屠宰税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2000)071号  发表时间:2000/5/15  有效性:有效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精神,从2000年起,将在我国部分地区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按通知规定,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取消屠宰环节和收购环节征收的屠宰税。原来地方随屠宰税附征的其他收费项目也一律停止(按国家规定收取的检疫费等合法收费除外)。
试点地区取消屠宰税后,不得以任何名义,方式,向屠宰,收购生猪,菜牛,菜羊等应税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变相征收,平摊屠宰税。
请试点地区在制定改革方案时,认真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