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自报本企业偷税问题不予奖励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0)414号  发表时间:2000/6/1  有效性:有效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企业法人代表举报本企业偷税不应给予举报奖励的请示》(青国税发[2000]6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对本企业偷税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他们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本企业偷税问题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国税发[1998]211号)规定的奖励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