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0)224号  发表时间:2000/6/27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通知》第四条所述境外咨询企业的境内应税业务收入,凡已并入该境外咨询企业在华设立的代表机构的收入申报纳税的,境外咨询企业不再就该境内应税业务收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