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税务稽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发(2000)069号  发表时间:2000/7/5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规范税务稽查行为,避免重复稽查,不断提高稽查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责划分
地方税务征收管理机构负责税务登记、建帐建制、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款清结算等管理性稽查。管理性稽查逐步实施选案、查案、审理、执行四环节的分离。
地方税务稽查机构负责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重点稽查以往年度税收和举报案件。对于一般性的稽查案件,由稽查局依法处理;重大案件先由稽查局审理后,交同级地税机关法规部门审理,报局审理委员会审定。
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须及时向征收、税政、法规等有关部门反映,以改进征收管理,完善税收政策。各级稽查局实行选案、查案、审理、执行四环节的分离。
二、关于稽查计划管理
(一)征收管理、稽查机构的管理性稽查、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均应于1月底前编制年度稽查计划,并按季提出具体稽查对象名单(举报案件、上级指定案件除外),报同级地税机关审批后实施。
(二)稽查计划应包括稽查依据、稽查时间、稽查重点等内容,各级稽查局年重点稽查面原则掌握在企业、事业单位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稽查计划应报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市、县级地税机关稽查管辖的中央、省级企业,应于实施稽查前将计划逐级报省地税局。
(四)各级地税机关应对征收管理、稽查机构报送的稽查计划进行必要的协调,对涉及同一纳税人的,确定一个机构实施稽查。
(五)制止无计划稽查。对违反规定未实行计划管理进行税务稽查的,须予批评。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
三、关于稽查方式
地方税收原则上不实行单项税种的专项稽查。纳入计划稽查的,应对被查对象实施全面稽查。四、关于执法程序
(一)实施稽查前,应向被查对象送达《税务稽查通知书》(举报案件可在实施稽查的同时送达)。
(二)稽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税务执法证件。
(三)一般案件稽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稽查工作结束后30天内应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听证案件,审理委员会审查案件除外):对没有补税、处罚的,出具《税务稽查结论》;对有补税或税务行政处罚的,分别出具《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相关的复议、诉讼权利。
(四)拟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必须按规定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并要求听证的,必须按规定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实施听证。
五、关于建立企业纳税信誉等级制度
征收管理、稽查机构查处案件的处理决定,须相互抄送。对连续3年接受税务稽查无偷、逃、补税的,在一定期限内不列入税务稽查计划。
征收管理机构在日常征管工作中发现纳税户有长期不按规定申报纳税,经多次限期改正又未改正,或长期拖欠税款的,移送同级稽查机构处理。
六、关于统筹协调
征收管理、稽查机构应加强联系协作,适时召开联系会议,商请税政、征管、法规等部门参加,勾通情况,研究政策,交流经验,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关于工作要求
根据省政府关于扩大稽查广度,增强稽查力度,严格处罚制度,大力清缴欠税,确保税收征收到位的指示,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强稽查工作的领导,投入必要的资源,把省局川地税发(1999)1号文件贯彻落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