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和加强协税护税工作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函(2000)225号  发表时间:2000/8/4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自地税组建以来,大部分地区在推进税收征管改革进程中,根据地方税收税种较多,税源零星分散的特点,建立了各种形式的协税护税组织,为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对个体零散税收和农村税收的征管,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优化治税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地方税收协税护税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规范和加强地方税收协税护税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省只有2万余名地税干部,要承担近20多个税种、基金的征收管理,要管理100多万工商业户,2500万农业税纳税户和数以百万计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而地方税收具有税种多、税源小、点多面广、隐蔽分散,征管难度大的特点。要管理好地方税收,完成地税收入任务,仅仅依靠地方税务机关自身的力量明显不够,必须紧紧依靠群众,动员和组织纳税人中的积极分子和社会各界及有关部门参与税务管理,使人民群众自觉依法纳税,积极协税护税,才能做好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群众性的协税护税组织是适应新形势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完善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有益补充。因此,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地方税收协税护税工作对于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清缴欠税,完成好税收入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各地对此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紧抓好这项工作。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规定,建立协税护税组织。按照《征管法》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完成税收征收任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规定,各地应在当地党政领导下,成立由当地党政领导牵头,地税、国税、公安、财政、银行、工商、交通等部门领导及个协负责人为成员的协税护税组织,开展好协税护税工作。城市可以区为单位,建立由市、县(区)党政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协税护税领导小组;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建立以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组长、街道办有关部门和所属骨干企业人员以及部分居委会人员为成员的协税护税小组。城市内较大的集贸市场及各种专业市场,可选择一些纳税意识强,素质较高,责任心强,在纳税人中较有威信的个体私营者作为协税护税积极分子,建立协税护税组织。农村可以镇(乡)为单位,建立以镇(乡)长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协税护税领导小组;以各行政村为单位,建立以村主任为组长,村(社)会计、村文书等为成员的协税护税小组。
三、各级协税护税组织主要职责:
(一)在税务机关指导下,在本辖区内开展税法宣传,及时传达地方税收政策信息,普及税法,提高全民纳税意识。
(二)组织本辖区公民参与协税护税活动,及时检举揭发偷、逃税行为,规范纳税秩序,优化治税环境。
(三)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对本辖区纳税户进行清理检查,督促纳税人及时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在税法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支持配合税务机关对双定户进行税收调查和纳税定额核定。
(四)配合协助有关代征单位,按照《委托代征证书》规定的范围代征零散税收。 
(五)参加税务机关定期召开的协税护税联系会议,协助税务部门做好其他各项涉税工作。此外,在城市的基层协税护税组织要承担对临时经营的个体户、外来户、无证户的造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协助税务机关清理漏征漏管户和催缴税款。在农村,协税护税组织要做好猪、牛、羊等以及车辆、农业特产税纳税户的造册登记工作,协助税务机关搞好农业四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好农业四税的征解纠纷。
四、解决好协税护税组织的经费。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经费政策,可商财政安排一点,从地税部门的征收经费中挤一点,从委托代征的税款中按规定比例提取一点,使协税护税工作的开展有一定的经费来源,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发挥其职能作用。
五、工作要求。一是健全制度,依法运作。各级地税部门作为税收执法主体,应坚持在协税护税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税收政策的解释和税收违章案件的处理必须由地税部门把关。协税护税组织作为地方税收征管力量的有益补充,不是税收执法主体,其日常业务工作应在税务机关的指导下,严格依法办事,明确法律责任,形成规范的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运作。协税护税组织及其成员必须按照其职责范围,依法协助征税,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违反税法规定擅自多征、少征或越权减免税款,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加强宣传,争取支持。各地要积极运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介广泛宣传税收政策,宣传我国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本质,提高全民纳税意识和群众协税护税的积极性、自觉性,并积极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情况,使其高度重视和支持协税护税工作,从组织建设和管理上加强领导,从经费上给予政策性支持和适当补助。三是各级地税机关领导要加强对协税护税组织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由征管部门牵头和基层征管单位负责,经常深入协税护税组织调查研究,定期召开联系会议,建立情报互通制度,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及时解决有关问题。各地应将协税护税组织建设和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