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及换发税务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0)291号  发表时间:2000/9/8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及换发税务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0]12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税务检查证管理及换发税务检查证有关事项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办理。

一、税务检查证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专用检查凭证。各地应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范围发放税务检查证,不得擅自扩大发放范围。凡未参加省局组织的执法资格考试或执法资格考试不及格者,不得发放税务检查证。重新核发税务检查证时,原有税务检查证应及时收回、缴销。

二、为了加强对税务检查证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研制开发《税务检查证管理信息系统》,请各地国税稽查局与当地计算机信息管理部门联系,正确使用该系统管理、发放税务检查证。

三、税务检查证新证由省局统一制作,省局稽查局根据各地上报资料统一打印,各市(地、州)和县(市、区)国税稽查局统一发放和管理。

四、对税务检查证将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具体审验办法另行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