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函(2000)279号  发表时间:2000/9/20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是经省、市(地、州)、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勤体制改革后的省、市(地、州)、县(市、区)、各厅(局、办)的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机关服务中心)。
二、改革后的机关服务中心应分别据实核算为机关内部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和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未分别据实核算收入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应由主管部门持有关材料报所在地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核。
四、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货币收入,在2003年免税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报经所在地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再延长2年免征或减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缴纳房产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法规定给予免征或减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