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大案要案报告制度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函(2000)293号  发表时间:2000/10/18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国税发〔2000〕156号附后)转发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一、达到以下标准的,均列为我省地税系统的大案要案,各地应按国税发〔2000〕156号文件规定向省局报告:
(一)单位查补税额在100万元以上,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查补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
(二)抗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三)涉及税务人员徇私舞弊问题且造成税款损失20万元以上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非法印制发票的;
(五)涉税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或已被人民法院判刑、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
二、凡属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规定的大案要案,均应在如下时间内报告省局:
(一)国家税务总局156号文第四条及省局前列第一条第(一)、(二)、(三)、(四)款规定的大案要案,应在发现或接到之日起10日内报告;
(二)国家税务总局156号文第五条、第六条及省局前列第一条第(五)款规定的大案要案,应在发现之日起或接到之日起20日内报告;
大案要案查处进展情况及上级指定报告案件、紧急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的报告时间,严格按照156号文第七条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