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等所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发(2000)037号  发表时间:2000/11/18  有效性:有效
为公平税负,支持中西部地区发展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就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其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各项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