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放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紧急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0)358号  发表时间:2000/11/21  有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放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0]757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做好车辆购置税开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在2000年12月20-日前将省局第一批分发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发放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确保车辆购置税如期开征。

二、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领用、开具、保管、销毁等制度,完善各环节的手续、资料,切实加强管理。

三、各地要调查前三年机动车辆销售情况,预计2001年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需求量,于2001年2月10日前报省局征管处。

四、有关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及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管理办法,省局将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