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1)086号  发表时间:2001/3/30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通知》(国税发[2000]131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继续高度重视税收执法检查工作,采取各种检查形式,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的税收执法检查情况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