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县乡机关分流人员兴办实体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意见
文号:川人发(2001)017号  发表时间:2001/4/6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人事局、国土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分流人员安置,是机构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我省农村地域广阔的实际情况,鼓励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机关分流人员(以下简称分流人员)到农村基层兴办生产、经营、服务性实体,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是安置机关分流人员的一条重要途径。
这次县乡机关机构改革中除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提前退休以外的分流人员,从事兴办实体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从县部署机构改革工作之日起,至满3年同日止的3年分流期内,工资福利待遇和原单位在职在岗人员一视同仁,计算连续工龄;其中,津补贴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3年分流期满后,未再重新上岗的人员,档案由原单位转县以上政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按流动人员管理。
二、从工商登记之日起免收3年工商管理费。
三、兴办经营、服务性实体的从开业之日起免征营业税3年。新办从事交通运输业的从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四、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实体,经县以上地税机关批准,可从开业之日起在3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五、兴办实体发生亏损的,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逐年弥补,弥补期最长不超过5年。
六、兴办的实体企业,其当年安置的分流人员超过实体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县以上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当年新安置上述人员占原实体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县以上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七、通过承包和股份合作方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四荒地”(荒山、荒坡、荒滩、荒水)进行农业开发的,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可依法继承、转包;也可通过租赁和股份合作方式对国有“四荒地”进行开发,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可依法继承、转让、出租、抵押。
八、兴办实体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按省人事厅《关于省政府机关分流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发〔2000〕27号)规定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除符合省职改办《关于统一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外语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职改办〔2000〕53号)和省职改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职改〔2000〕9号)规定的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其他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在3年分流期内,可免予职称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相应等级的考试。
九、县乡行政机关有职位空缺时,可优先从对发展农村经济有突出贡献的分流人员中物色,本人愿意且符合招收职位条件的,免试录用。
十、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分流人员兴办实体的合法收益。不得收取除国家和省上规定以外的其它各种费用。
十一、享受上述政策的分流人员,凭县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