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涉外税务审计中全面推行《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1)282号  发表时间:2001/4/16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深化涉外税务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总局决定,从2001年起,在涉外税务审计工作中全面推行《涉外税务审计规程》(以下简称《规
程》),具体通知如下:
一、对重点税源企业及帐簿,核算健全的大、中型企业安排的审计均要按照《规程》的要求实施,对小型企业或帐簿,核算不够健全的企业的审计,可结合实际,适当简化程序,灵活运用《规程》进行审计,以期更好地达到审计的威慑目的。各地每年按照《规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审计的企业收入额应达到本地区当年审计的企业收入总额的60%以上。
二、各地应根据上述要求,指定本地区实施《规程》实施工作列为全年涉外税收工作考核内容。
三、在实施《规程》中,应注意与现有审核评税,汇算清缴,日常检查及反避税等项工作的结合,避免重复工作,重复检查。
四、要继续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和水平,除总局举办的全国性培训外,各地要积极开展好本地区的培训工作。各地培训的重点要防在审计经验的借鉴,审计方法的运用及审计技能的提高上。
五、总局将于2001年上半年对各地《规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实施《规程》要求实施的审计户数、收入额、审计工作流程是否符合要求;工作底稿、表证单书是否规范、统一、以及审计人员的素质、技能、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