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发省局稽查分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函(2001)095号  发表时间:2001/4/23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检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落实本地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省局要求各地,一要加强向各级党政领导汇报和与财政等部门协商,积极争取支持,落实好举报奖励的资金来源;二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奖励标准控制奖励奖金发放范围,严肃奖励审批制度,管好用好奖励基金;三要切实加强对举报人和举报奖励的保密工作,严防因工作不当发生泄密事件侵害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四要加大对举报奖励个案的宣传,并注重宣传方法,以鼓励广大公民协税护税,增加案源,为营造良好的依法治税环境创造条件。
附件: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以下简称稽查分局)按本办法对举报偷税、逃避追缴欠税、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
精神奖励包括对举报人口头表扬和公开表彰宣传。公开表彰宣传必须事前征得当事人同意。物质奖励包括奖励举报人现金或实物。物质奖励不适用于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查实后,稽查分局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
第四条举报奖励基金来源。
(一)争取省级财政专款;
(二)税务稽查经费专项安排。
举报奖励基金由稽查分局管理使用,在不泄密举报人秘密的原则下接受财政、审计监督。
第五条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含滞纳金、罚款但不包括各种规费、基金,下同)的百分之五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每案奖金最高数额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具体奖励标准为:
查补入库税款最高奖励标准
1000元以下的部分5%
1000-10000元以下的部分4%
10000-100000元以下的部分3%
100000-1000000元以下的部分2%
1000000-3000000元以下的部分1%DG1*2,FK27*2ZQF
3000000元以上的部分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一)举报人提供线索,仅知道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电话,其违法行为只是根据现象推测而无详1实的证据,经稽查分局查实所提供线索属实者,可按照奖励标准的四分之一以内计发奖金。
(二)举报人提供线索的同时,向稽查分局提供了被举报人有关违法证据和手段,如帐簿、凭证、发票等资料复印件或原件以及偷税骗税方式、方法、技术等,经查实所提供的证据属实者,可按照奖励标准的二分之一以内计发奖金。
(三)举报人不但提供详实的线索、证据,而且在稽查分局立案检查中,勇于协助配合检查,为整个案件的查处起了决定性作用,稽查分局查处的结果与举报情况相吻合,可按照最高奖励标准以内计发奖金。
(四)对同一案件的查处,涉及举报人提供线索以外的查补税款不得计入发放奖金的基数。
第六条同一税务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稽查分局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七条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税务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励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第八条举报奖金由稽查分局支付。
(一)稽查分局应当在案件查结并收缴有关款项后30日内告知举报人,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和稽查分局的奖励建议,填写《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1),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并注明有关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案件查结后90天内,举报人未提出奖励申请或稽查分局无法告知举报人的,视为举报人放弃权利。
(二)举报人应当在接到稽查分局领奖通知(附件2)后9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三)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附件3)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及填发单位。
(四)举报人个人资料、举报奖励申请及审批表、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等相关材料由稽查分局加密保管存档,未经局领导批准不得调阅。
(五)稽查分局凭领取奖金款项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记帐凭证》(附件4)支付奖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记帐凭证》只注明举报案件编号、名称和举报奖金数额及审批人、经办人的签名,不填写举报内容和举报人姓名及身份。
第九条稽查分局颁发举报奖金时,可应举报人的请求,简要告其所举报的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但不提供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
第十条稽查分局工作人员支付举报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防止奖励被骗取。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除追缴奖金外,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举报人取得的奖金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