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攀钢资源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1)070号  发表时间:2001/4/24  有效性:有效
四川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资源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对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所属矿山开采的铁矿石,继续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80号文件规定的“以1996年课税总量为基数,每年基数以内的课税数量仍按原规定税额征收资源税;对超过基数的课税数量,比照独立矿山减按规定税额的40%征收资源税”的政策。
以上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