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文号:川地税函(2001)105号  发表时间:2001/4/28  有效性:有效
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你局川地税直〔2001〕017号《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集中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85)财税字第143号《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文件规定精神,结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业务发生的实际情况,决定该行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从2001年起按市、县实际业务发生数,分别按7%和5%的税率计算缴纳。即省、市、州及城市市区营业机构的业务适用7%的税率,县城、镇营业机构的业务适用5%的税率。1999年、2000年按上述原则结算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