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产行为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发(2001)060号  发表时间:2001/5/28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据部分地区反映,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印花税存在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原不属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由于城镇建设的发展和撤乡建镇等的变化,现已在城镇建设规划区内是否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现行有关规定,凡在建制镇镇政府所在地内(即建制镇城镇建设规划区内)拥有产权和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由于城镇经济的发展,企业和个人在城镇规划区内租用土地从事生产经营,这种土地使用权人和实际使用人不致,如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使用上述土地,应由实际使用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财政部门通过银行向房改办贷款,征收印花税问题。
经请示国税务总局,财政部门直接向房改办贷款所签订的合同,不征印花税;财政部门通过银行向房改办贷款,对银行与房改办签订的贷款合同,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