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顿规范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发(2001)070号  发表时间:2001/6/12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自新的《契税暂行条例》颁布实施和我省房地产市场繁荣发展,契税收入大幅增长。2000年全省契税收入达50731万元,是1997年的438倍,契税已成为地方税收新的重要增长点。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全省没有统一规范的契税征管模式,有的市、州实行委托代征,其弊端显见。一是代征单位不是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无法及时掌握各个时期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政策,不能在纳税人申报产价不实的情况下,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并对偷逃税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罚;二是一些代征单位为其自身利益,帮助纳税人隐瞒产价,导致国家税款流失;三是委托代征难以统一税政,统一征管,难以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四是有的代征单位,有意拖欠挪用代征税款,影响了国家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五是不利于建立正常的征纳关系,也不便于税务机关及时发现征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因此,为进一步加强契税征管,保证契税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促进依法治税,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部署,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契税征收方式,变委托代征为自证,有效提高征收效率。规范征收方式是契税征管工作的一项迫切任务,是正确执行税收政策、有效提高征收效率的重要保证,各地对此应当高度重视。各级地税机关是契税征管唯一合法的执法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规范自征方式,加强征收管理。在房地产市场比较规范,交易活跃的地方,地税机关可结合实际并按照规范报批设立专门的契税征收机构,也可采取与有关部门联合办公的方式征收。如成都、绵阳、德阳、宜宾、乐山等市契税收入占全省的90%左右,房地产市场较为规范,房地产交易活跃,交易场地集中,应当实行自征方式。在房地产交易不活跃,税源零星分散,地税征管力量不足,确需委托代征的地区,要严格控制,定期或不定期对代征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监督,确保正确执行政策,并要随着税源增加和征管力量的加强,逐步过渡到自征方式。
二、加强部门配合协作,充分发挥协税护税网络作用。长期以来,契税主要依靠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整顿、规范税收秩序的要求,对传统的契税征收方式必须进行改革。各级地税机关对此要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工作,严格执行《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四川省国土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切实加强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的配合协作,共同做好契税工作。
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正确贯彻执行契税政策,不得擅自降低契税征收标准,扩大减免范围。根据《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适用税率等问题的通知》(川财税〔1998〕16号),我省契税税率为4%,各地需下浮到3%的,必须报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批准,各地无权自定税率和擅自减税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