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2001)075号  发表时间:2001/6/21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清理整顿工作,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和任务
清理整顿的范围为国税局系统所属的全部行政事业单位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账户,包括各级国税局的财务部门、其他部门(包括行政和事业),以及直属单位的所有银行账户。各级国税局要高度重视这次清理整顿工作,由财务部门和监察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国办发(2001)41号文件和《国家税务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72号)以及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的其他规定,认真做好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工作。
鉴于1999年以来各单位已在不同程度上按照总局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了银行账户的清理工作,各单位应结合此前银行账户清理情况,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工作。对未按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要坚决取消;保留的银行账户,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如实登记上报。所有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必须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通过这次清理整顿,彻底解决非财务部门开设银行账户、多头开户,以及私设小金库等违纪违法行为。
二、清理整顿的步骤
这次清理整顿工作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第二阶段为检查阶段。
(一)第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
1、各省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国税局负责组织实施。各省级国税局根据本级自查情况和各地(市)级国税局上报的自查情况,填写《银行账户清理自查情况登记表》(表一、表二、表三)。省级以下国税局在清理整顿中,必须按上述方法将清理的银行账户的户名、账号、开户银行、账户性质等情况逐级登记备案。
2、总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清理整顿自查工作。
(1)各省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级国税局负责组织实施。各省级国税局根据本级自查情况和各地(市)级国税局上报的自查情况,填写《银行账户清理自查情况登记表》(表一、表二、表三)。省级以下国税局在清理整顿中,必须按上述方法将清理的银行账户的户名、账号、开户银行、账户性质等情况逐级登记备案。
2、总局机关及直属机关单位清理整顿自查工作。
(1)总局办公厅财务处负责总局本级、局内各单位,以及中国税务学会、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会、中国税务咨询协会、税收科研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5个财务代管单位的银行账户清理整顿工作,并负责半清理情况汇总填写《银行账户清理自查情况登记表》(表四)报总局财务管理司。
(2)总局机关服务局、中国税务杂志社、中国税务出版社、中国税务报社、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由本单位自行进行清理整顿,并将清理情况填写《银行账户清理自查情况登记表》(表四)报总局财务管理司。其下属单位也按本通知规定认真进行清理整顿,做好银行账户的登记备案。
(二)第二阶段的工作。
1、各级国税局“下管一级”的财务管理体制,对所属单位清理整顿银行账户的自查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应以自查阶段各单位上报的《银行账户清理自查情况登记表》为依据进行核对。
2、在各单位进行检查的同时,总局成立由监察和财务部门组成的检查组对各地国税局和总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对不按规定清理整顿和违纪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各省也要相应组织由监察和财务部门组成的检查组,对下属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三、清理整顿的要求
(一)根据国办发(2001)41号文件精神,在清理整顿工作中各级财务部门负责政策指导、银行账户的登记备案和汇总工作,监察部门负责组织监督检查,严肃处理清理整顿如发现的违纪问题。
(二)各单位务必于2001年7月20日前,将清理整顿的自查报告和纸制《银行账户清理情况登记表》(一、二、三、四)及软盘(Excel格式)各一份报送总局,同时将上述材料通过局域网传输上报(网址:local-财务司支出处);2001年8月底前将清理整顿银行账户的检查情况上报总局。
附件:1、《银行账户清理自查情况登记表》(一、二、三、四)
2、有关“账户性质”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