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行业“以资抵贷”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函(2001)187号  发表时间:2001/7/10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据部分地区反映,在今年开展的金融保险业税收专项检查中,对金融企业为保证信贷资金安全与企业签定“以资抵贷”协议,企业以房地产抵作贷款本息,所涉及的营业税、契税、房产税政策不够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
(一)金融企业接受贷款企业以房地产抵贷款,不论是否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其利息收入以接受房地产时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金融企业将收归其所有的房屋销售或出租,应按有关规定征税。
二、关于契税问题
(一)关于抵贷房产契税的计税依据。契税是以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成交价格或者核定的市场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因此,金融企业收回的抵贷房地产,经有权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可以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
(二)关于办理或未办理产权证的征税。金融企业按法院判决收回抵贷房地产,其契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应为法院判决的当天。按照《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十日内纳税人应向当地地税机关申报纳税。考虑到金融行业的特殊性,在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暂不征收契税;一旦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应当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三)关于契税税率的执行问题。按照《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契税适用税率等问题的通知》(川财税〔1998〕16号),我省契税税率为4%,各地无权自定税率。
(四)关于契税的执行时间。新的《契税暂行条例》于1997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因此,凡是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1997年10月1日以来的,适用新条例;反之,适用旧条例。
(五)关于上手契的扣除。契税属于行为税,权属转移一次即征收一次,其计税依据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成交价。因此,已纳上手契不予扣除。
三、关于房屋税问题
(一)金融企业以资抵贷的房产在未处理前闲置期间,考虑到该房产未产生经济效益,为支持金融企业贷款的回收,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财税〔2001〕10号)的规定,暂不征收房产税。
(二)金融企业卖给职工的房改房,仍作固定资产原值入帐并提取了折旧的,视为产权仍在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