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等继续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文号:署税发(2001)280号  发表时间:2001/7/13  有效性:有效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等继续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2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下列科学研究机构继续执行有关科教用品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核定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
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核定的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和国家重点实验室;
三、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核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以上科研机构可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下发〈关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署税[1997]585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