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不服交通部门代征车辆购置税行为行政复议管辖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1)282号  发表时间:2001/8/6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不服交通部门代征车辆购置税行为行政复议管辖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2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