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房购销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函(2001)215号  发表时间:2001/8/7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目前,对购买商品房所签订合同按照“购销合同”还是按照“财产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各地掌握政策不一。为了统一税收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根据现行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发商在出售商品房之前,须办理预售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购房者与房屋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后,开发公司按合同约定时间将商品房交付给购房人。同时,开发公司要与购房人签订房屋产权分户资料移交书,将办理分户产权的有关资料移交给购房人,用于办理产权。在规定期限内,开发公司协助购房者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商品房销售是按照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而不是按照销售一般商品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对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书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综上所述,商品房购销合同实质上是“产权转移书据”,应当按照“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过去执行不一致的,从文到之日起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