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对监狱土地使用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财税(2001)020号  发表时间:2001/8/7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56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地财政、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审核企业产权,确认全部产权属于省监狱劳教系统的企业,才能在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企业所得税。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企业产权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监狱、劳教企业免征所得税的条件,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及时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附件:财税〔2001〕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