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法制工作业务统计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1)297号  发表时间:2001/8/9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法制工作业务统计的通知》(川府法〔2000〕43号)转发你们。请各地按照通知要求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政府法制工作统计年报表 上报省局(政策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