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2001)145号  发表时间:2001/8/9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国税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国税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
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印发的《四川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川府法〔2001〕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和分值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三定"方案的要求,将本级行政执法职责进行分解、细化,落实到各个执法处(室、科、所、队)、各个执法岗位。(5分)
(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执法责任制考核奖惩、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5分)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5分)
(四)抽象行政行为合法(20分)
1、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或与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每份扣5分。
2、制定规范性文件违反规定程序的,每份扣2分。
3、规范性文件未按规定报送备案的,每份扣2分。
(五)具体行政行为合法(30分)
1、执法人员未按规定亮证执法的,每人次扣01分。
2、未依法行使行政许可、审批、核准、审查等职权的,每件扣5分。
3、不在法定期限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每件扣5分。
4、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责令纠正或者予以撤销的,或经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限期履行的,或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撤销、部分撤销、限期履行的,每件扣5分。
5、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或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已经生效的判 决或裁定的,每件扣5分。
6、执法违法引起国家行政赔偿的,每件扣5分。
7、执法程序违法的,每件扣3分。
8、不按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实行罚款收缴分离的,每件扣2分。
9、擅自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其他组织实施的,每件扣5分。
10、有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行为的,每件扣5分。
(六)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35分)
1、未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每件扣5分。
2、不及时办理上级机关交办的对行政执法的投诉举报案件并上报办理结果的,每件扣5分。

3、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或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每件扣5分。
4、对本机关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及其下属行政执法机关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生执法违法案件的,每件扣5分。
5、不按时报送法制工作有关统计报表的,每件扣5分。
6、未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扣5分。
7、行政执法人员有玩忽职守、打击报复、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每人次 扣5分。
二、加分项目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给予加分:
1、各级国税机关及时纠正本机关或下级国税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的,每件加5分。
2、严格追究税务行政执法责任人过错责任的,每件加5分。
3、认真办理上级国税机关交办的税务行政执法的投诉举报案件并及时上报办理结果的,每件加5分。
4、完成上级国税机关或领导交付的法制工作任务成绩突出的,每项加5分。
5、上一年度被市、州以上政府授予与法制工作有关的先进单位、先进集体称号的,每项加5分。
三、考核方式和要求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基础分为100分,各小项的减分累计不超过各大项的总分值。
各单位考核所得分值按《四川省国家税务系统目标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相应计入目标管理分值。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平时的考核实行抽 查。年终的考核于当年底和次年初进行。当年12月20日前,各市州国税局进行自查和重点抽 查,并将自查和检查结果于当年12月31日前书面报省局政策法制处。同时,省局组织抽查。
在此基础上,省局法制处将考核结果汇总后书面报省局目标管理办法。
(三)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原川国税发〔1998〕100号、川国税函〔1999〕295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