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泸州市契税适用税率的批复
文号:川财税(2001)022号  发表时间:2001/9/12  有效性:有效
泸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你们报来《关于我市契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泸市财税政〔2001〕8号)收悉,根据《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及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适用税率等问题的通知》(川财税〔1998〕16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市契税按3%的税率征收,请在全市范围内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