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系统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1)371号  发表时间:2001/9/24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提高缓缴税款申请报送和审批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省局以新《征管法》有关规定为依据,并与《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相衔接,组织开发了《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系统》。现将系统和使用说明发放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系统暂属试用软件。各地在试用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局联系。其中涉及业务方面问题请与省局征管处联系,涉及技术方面问题请与省局信息中心联系。
二、省局将在缓缴税款管理软件服务器上建立"省局缓缴税款管理软件技术支持主页",提供该应用软件和相关《操作说明》、《技术手册》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在线下载和帮助模式。
该主页IP地址为91.16.16.222。各地可在9月25日后访问该主页及时下载应用软件,并安装试用。各地征管和信息中心要加强应用业务、技术指导,确保本系统尽快投入运行。
三、凡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所属时间为2001年9月及以后期限的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等)和2001年第三季度及以后的企业所得税均应使用本系统。之前的按规定程序上报,不使用本软件系统。
四、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将省局批复及时回复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对于不予批准的申请亦要及时告知纳税人。
五、符合条件的延期纳税税款申请审批表(纸质)应逐级上报并由相关国税机关签注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各级国税机关在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统一格式见系统软件)上签署的审核意见必须与输入、上报的信息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