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计补充规定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1)532号  发表时间:2001/9/26  有效性:有效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各项建设资金的正确使用,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计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均须进行财务决算审计。管理权限同《国家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计规定》(国发[1999]90号),分别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内部审计,或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中介机构审计。
二、本通知规定从文到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