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抗洪救灾税收扶持工作的紧急通知
文号:川地税明电(2001)029号  发表时间:2001/9/30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继我省去冬今春夏遭受严重旱灾后,8月以来连绵阴雨特别是最近部分地区普降暴雨和大暴雨,空发性洪涝灾害范围广,雨量大,水位高,损失重。为认真做好抗洪救灾工作,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江总书记“七一”讲话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根据省委、省政府指示精神,现就做好抗洪救灾税收扶持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努力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观念,尽最大努力帮扶受灾农户和企业恢复生产、抗灾自救、重建家园,将灾害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确保灾民和受灾企业的生产和生活不受大的影响,积极主动为灾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对受灾较轻农户应当交纳但及时交纳确有困难的农业税收,各级地税机关要从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出发,不紧催,不追逼,自觉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三、对水毁耕地、严重受灾和房屋冲毁农户的农业税收任务,要根据农业税政策实行全免,不予征收。要通过农业税收的减免,增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四、中央预拨我省的农业税灾歉减免指标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已经到位,省局将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庚即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尽快将减免指标资金分配各地。各地要在掌握灾情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政策规定,于10月底前分配落实到户,并以村社为单位张榜公示,内容包括受灾户姓名、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歉收产量、农业税任务、减免额等,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五、农业税灾歉减免资金专项用于受灾地区,受灾农民是该项资金的最终受益者。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不得用于抵顶农业税任务和农业税欠税,要让受灾农民切实感受党和政府的温暖。
六、对违反农业税减免政策,致使农业税减免资金不能到户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局将适时进行专项检查。
七、对工商企业在洪涝灾害中造成的财产损失,要按照规定及时核销,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支持企业尽快恢复生产。
八、对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受灾个体工商户,要根据受灾损失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调整其定额,做到税收负担公平合理。
九、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多为企业提供有关信息,帮助企业加强内部管理;
对受灾严重企业9月、10月1应纳税款及时交纳确有困难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准予缓交。其缓交审批手续,授权重灾地区的市级地税机关先执行,报省局审批备案。
十、鉴于今年灾情严重,对完成全年税收计划影响较大,各级地税机关要坚持依法征税,加强税收征管,严禁不按政策收“过头税”,严防层层加码;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急纳税人之所急,想纳税人之所想,努力做好各项工作,确保社会稳定,确保今年工作目标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