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做好农业税收公示工作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函(2001)307号  发表时间:2001/10/10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业税收公示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98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结合《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抓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川地税发〔2001〕109号)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抗洪救灾税收扶持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地税明电(2001)29号)精神,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农业税收各公示项目的具体公示时间
农业税应纳税额测算的固定项目,如计税面积、常年产量、依率计征税额(稻谷)、占地减免、贫困减免、应纳税额(稻谷)等,应于夏征前公示,非确定项目如计税价格、应纳税额(金额)、灾情减免等,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公示;农业特产税的有关项目(评产计征部分),应于评定工作结束后及时公示。
二、关于农业税收公示方式
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广播、张榜或其他方式进行公示。但对各纳税农户的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必须以村组为单位张榜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