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邮政通信企业免征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川地税函(2001)328号  发表时间:2001/10/22  有效性:有效
四川省邮政局:
你局《关于免缴我省邮政通信企业房产税的函》(川邮函〔2001〕9号)收悉。鉴于1998年国家邮电分营,四川邮政成立后存在底子薄、负债重、离退休职工多、亏损严重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四川邮政事业发展的通知》(川办发〔1999〕48号)精神,经研究,同意对四川省邮政局部分直属单位(省邮政局机关、省机要通信局、省邮政职工专业技术学校、成都邮区中心局)和各县邮政局、镇邮政所以及三州所有邮政局、所的自用房产,从2001年7月1日起至2004年6月30日止,免征房产税三年。今年已征房产税不再退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