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级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财税(2001)036号  发表时间:2001/10/25  有效性:有效
省级各部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4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2号)的有关规定,现对省级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二、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依照国家统一规定纳税。
三、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协常委会所属机构、省委党校、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台联、省记协后勤体制改革后,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