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企业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经贸外经(2001)1155号  发表时间:2001/11/12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外经贸厅(委、局)、国税局、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保证当前出口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对加快出口退税的第一批出口企业实行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优先办理退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第一批加快出口退税企业名单的生产企业(包括三资企业),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包括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出口货物)一律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二、海关应按规定时限,对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在结关后,按规定从快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凡列入第一批企业名单的出口退税企业,执行中如发现走私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已立案的,各地海关应及时上报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将有关情况汇总后,按月通报国家税务总局予以处理。
请各地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加强对第一批加快出口退税企业的监管,发现骗退税、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立即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其退税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