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对原产于日本的若干进口商品征收特别关税的通知
文号:税委会(2001)017号  发表时间:2001/11/26  有效性:有效
海关总署、外经贸部:
鉴于中日双方已就解决农产品贸易争端达成了一致意见,日方已决定不启动对大葱、鲜香菇、蔺草席3种农产品的正式保障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第六条的规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1年12月27日起,停止对原产于日本的汽车、手持和车载无线电话机、空气调节器加征税率为100%的特别关税。
请海关总署通知各地海关执行。
附件:停止征收特别关税商品税号和具体商品名称清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