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川国税函(2001)499号的复函
文号:川农办函(2002)001号  发表时间:2002/1/8  有效性:有效
省国税局:
贵局《关于贯彻〈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龙头企业发展加速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有关税收问题的函》(川国税函〔2001〕499号)文收悉。经请示省委办公厅同意,《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龙头企业加速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川委发〔2001〕31号)文件中有关国税问题由贵局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