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2)017号  发表时间:2002/2/9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冶金矿山发展,平衡不同类型企业的资源税负担,鼓励公平竞争,经研究决定,自2002年4月1日起,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含1993年12月31日后从联合企业矿山中独立出来的铁矿山企业)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对于由此造成地方财政减少的收入,中央财政将予以适当补助。
  请依照执行。